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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货公司能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吗

2000-01-06 来源:生活时报 佟丽华 刘建中 我有话说

林某于1992年10月8日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。按合同规定,林某任该单位仓库保管员。1992年底,百货公司由于经济效益不好,资金周转困难,无法支付在职职工工资,经商量并得到林某的同意,决定放林某长假1年。长假期满后,林某要求上班,百货公司即安排林某承包鞋业间,全年上缴纯利10000元。林某没有在《承包经营合同书》上签字,只答应试试看。林某工作1个月后,认为经营比较困难。难以完成上缴利润,因而向百货公司提出不愿承包,要求回原岗位工作。百货公司没有答应,也没有安排林某改换做其他工作,林某不服,便不再上班。2个月后,百货公司通知林某,已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。于是双方发生争议,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百货公司履行原劳动合同。

百货公司撤销其作出的对林某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,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。

本案是一起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案例。

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否定了百货公司的错误作法,最后使双方达成协议,该调解协议是合理合法的。

(1)百货公司未征得林某同意即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行为。双方当事人虽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1年,但合同仍然有效,百货公司安排林某承包经营,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。《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》第十条规定:“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,调整生产任务,或者由于情况变化,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,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。”百货公司在安排林某承包经营即变更劳动合同时,林某并未在《承包经营合同书》上签字,只答应试试看,试的结果是林某不愿意承包,这表明,林某是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。因此,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,百货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非法的。

(2)林某在事情未得到处理的情况下不上班应承担一定责任,但不能视为自动离职。林某在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,没有采取合法手段请求保护,而是以错误形式进行对抗。这固然有不正确的一面,但百货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。百货公司对林某自动离职处理是错误的,没有意识到公司本身应承担的重要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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